学会章程
北京生态修复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生态修复学会,英文名称The Society for Ecological Rehabilitation of Beijing,缩写SERB。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及首都圈密切相关地区生态修复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通过开展生态修复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实践推广、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活动,引领生态修复行业健康发展,传播生态修复先进理念,推广生态修复先进技术,服务于首都圈及与首都圈密切相关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科协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本会的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 。
本会的活动资金:壹拾贰万元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生态修复领域科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理论研讨、对外交流、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广大生态修复科技工作者对影响首都及与首都圈密切相关地区生态环境的重大理论及生态修复科技问题进行研讨、论证,为首都及与首都圈密切相关地区生态修复建设提出建议,为各级相关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大力普及生态修复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和生态文明素质,推广先进生态修复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生态修复科技活动;
(三)加强学会自身建设,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发展,协助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优秀人才,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
(四)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接受国家林业、环保、水利、农业、能源等行业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科学研究、在职生态修复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开展生态修复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生态修复技术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编审等工作;
(五)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专著、读物及音像制品;
(六)维护生态修复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七)为各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参与制定生态修复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战略规划;提供生态修复科技咨询,开展生态修复认证;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生态修复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九)整合生态修复专业信息,包括收集、整理、汇总、资源整合、传递生态修复行业信息和国内外市场信息;
(十)做好青年人才托举,培养生态修复学者和创新人才,组织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从事相关工作,如博士生论坛等各种学术论坛;
(十一)为会员和生态修复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水平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生态修复科技人员;
2.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生态修复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生态修复工作五年以上,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从事生态修复工作七年以上,在生态、环保、水利等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科技人员;
3.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生态修复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生态修复业务的行政管理干部;
4.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与生态修复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
5.积极参与和推动中国生态修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在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学者;
6.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及相关活动。
(二) 团体会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等;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能够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3.诚信守法,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认同并遵守本学会章程;
4.热爱生态,热衷于生态修复事业的发展,有志于为生态修复的研究、保护、开发和宣传作贡献;
5.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接受本学会统一管理规定和战略部署。
6. 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 1 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电子版;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六)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设立和终止名誉职务、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在监事会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并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会员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和免除名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领导常务理事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由 11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九)决定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3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学科、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后的20日内,由本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即日起,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代表本会从事民事活动;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或者监事会推选1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应依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调整后,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负责人的人数分别不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在增补或者退出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其担任理事、监事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人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也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所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办事机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不得以理事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分别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监事长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监事主持。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主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发放登记证书,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等保存在办事机构,办事机构须严格执行制度进行管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决议要求办事机构提供的,办事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者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五十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时,在30天内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与资助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会合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发起人或者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发起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和会员中进行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比例内,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重大投资方案,投资金额 30万 以下的,提交理事会审议;投资金额超过 30万 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不为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时,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会负责人未经授权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给本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章 年度检查(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有关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会费、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内部相关方之间如发生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方沟通、理事会协调、监事会调解、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
第七十一条 无法协商处理时,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相关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二条 本会成员如发现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同意,提前30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核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决定解散、被撤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会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12 月 3 日第 三 届第 一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