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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修改并重新公布三份规范性文件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次数:

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精神,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对涉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经10月30日国家海洋局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国家海洋局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决定的公告,修改后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国家海洋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中主要修改了两处,一是删除第三条“作业者所配备的消油剂,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消油剂,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使用。核准按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核准方法进行”,二是删除第五条“作业者在送交主管部门核准消油剂时,须将样品、产品说明书、毒性研究报告及国家认可证书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

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中,第(十)条修改为“加强海上溢油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应按照向海区分局备案的《溢油应急计划》配备足量的溢油应急设备,确保在溢油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海面油污染”。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中,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内海域使用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