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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5个市获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发布时间:2015-12-03 浏览次数:

近日,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广西柳州、桂林、百色、钦州、贺州等5市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市,2015年度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1.5万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将复垦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市国土资源局,并对复垦利用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

一是科学编制复垦利用规划。在调查摸清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专项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二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三是及时组织实施及验收确认。各有关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废弃地的复垦。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是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依法依规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并依法做好有关补偿和安置。建立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年度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的依据。

五是建立复垦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和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复垦项目,拟订实施方案前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六是保证土地复垦效果。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涉及复垦为耕地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进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并在验收合格后的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