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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正式施行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04 浏览次数:

2015年12月1日起,《海盐县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浙江省海盐县域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必须取得排水许可证才能向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改善全县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推进“三优”海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排水许可证如何办理?逾期未办理将面对怎样的处罚?

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要许可证

排水设施是指县域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需要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重点排水户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环保局定期确定并公布。

根据《办法》,排水户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去县住建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县住建局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进行现场勘察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决定。未取得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办法》实施前已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也应按《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在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海盐县排水规划等相关要求,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海盐县将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办法》明确,《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建设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将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且未发生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县住建局同意,可不再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变更。

违法排污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排水户违反《办法》的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违反《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县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