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态修复学会会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管理,规范学会工作,增加学会的活力和凝聚力,保障学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费收取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所收会费属于本学会,用于学会业务活动开支。
第三条 学会会费标准每年分别为:
会员类别 |
金额 |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 |
1000元 |
理事、监事单位 |
500元 |
会员单位 |
200元 |
个人会员 |
50元 |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会员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
第五条 会费用途和监督
1.会费主要用于根据学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和学会日常机构的成本支出,不得挪用他用。
2.会费使用接受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会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核,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学会接受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及活动赞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生态修复学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照规定备案生效实施。
北京生态修复学会筹备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